《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》习近平完结版在线试读

发布时间:2024-03-22 编辑:小编

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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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
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在本行政区域内, 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

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
(二)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
(三)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
(四) 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

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
(五)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, 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

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
(六)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 联

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

员的申诉和意见;

决议

(;

七)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

(八)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
(九)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 决定副省长、自治区副

主席、副市长、副州长、副县长、副区长的个别任免; 在省长、自

治区主席、市长、州长、县长、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

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 从本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

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; 决定代理检察长, 须报

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;

(十) 根据省长、自治区主席、市长、州长、县长、区长的提

名, 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、厅长、局长、委员会主任、科长的

任免,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;

(十一)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 任

免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 任

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, 批准任免下一

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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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

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 决定在省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

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, 根据省、自治区、直辖

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 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

任免;(

十二)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、

自治区副主席、副市长、副州长、副县长、副区长的职务; 决定撤

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

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

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,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,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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