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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5-25 编辑:小编

自秦献公以来,秦国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形成。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户籍管理,实行什伍编制。全国人口无论男女必须登记在册,“生者著,死者削”,禁止擅自迁徙,迁移户口必须到官府办理手续,以使“民不逃粟,野无荒草”。

到了秦始皇登基,秦朝又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,使之更加严格、规范。秦始皇十六年(公元前231年)“初令男子书年”,明确要求全国男子必须依法登记年龄。在此之前,征发徭役时主要通过测量身高判定是否达到服役年龄。从此以后,征发徭役依据比较可靠的申报登记在册的年龄。秦始皇以法令形式规定:全国男子必须申报户口、年龄,著于户籍,不得隐瞒、虚报。从现有材料分析,秦朝的户口册要求写明户主姓名、籍贯、身份、家庭人口、祖宗三代的出身以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年龄、身高、健康状况等。户籍可能还有民户户籍和“宗室籍”、“宦籍”、“弟子籍”等区别。

在徭役征发条件上,秦朝有“傅”、“免”制度。“傅”,即“傅籍”,男子达到一定年龄必须著于徭役名册,开始服徭役。“免”,即“免老”,达到一定年限可以免除役籍,不再服徭役。

关于秦朝始傅年龄,史学界有“十五周岁”、“十七周岁”、“二十岁”、“三十岁”等说法。其中“十七周岁”的说法比较可靠一些。这个说法是根据秦简《编年记》中的有关记载推算出来的。它也获得大多数学者的认同。关于秦朝止役年龄,据《汉官旧仪》卷下记载:

“秦制二十爵。男子赐爵一级以上,有罪以减,年五十六免。无爵为士伍,年六十乃免老”

这就是说,秦朝止役年龄有等级差别,有爵者五十六岁就可以止役,无爵者则要服役到六十岁。其中爵为在“不更”以上者,可以免除更卒之役。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可以免除戍卒之役。

此外,秦朝还有关于徭役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律。在有关徭役的法规中,对官吏行政行为既有授权性、准用性规范,又有义务性、禁止性规范,还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现象的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,及处罚手段、量刑标准。云梦秦简《戍律》明确规定不得一家男丁同时征发戍卒徭役,即“同居毋并行”。《徭律》在授权地方官征发徭役以修缮禁苑防护工程的同时,对征发对象、具体方法等有明确的规范。它明确要求主持工程的官吏必须精准计算工作量,依据工程实际需要征发徭役。如果因计算有误,“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,为不察”,要依法论处。《效律》明令禁止地方官将朝廷为运输而征发的“输者”转为其他用途,否则“以律论之”。秦朝法律还注意到了不违农时的重要性。《司空》律规定:凡是以劳役抵资赎债务的人在农忙时也“归农田,种时、治苗时各二旬”。一家如果有两人同时以劳役抵罪、赎刑或还债,必须放回一人安排农活,但并不免除他的劳役。这些规定体现了重视农时和珍惜民力的精神。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对徭役的集中管理,禁止郡县滥兴徭役。秦朝统治者深知徭役对民众正常生产、生活的干扰,所以以法律形式严禁有关官员弄虚作假,欺压民众,保证每一户人家都有男丁在家从事农业生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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